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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火力发电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试行派驻环境监督员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贵州省环境监察总队 撰稿人:蔡承德 发布时间:2009-09-27

  黔环通[2009]77号

  关于对火力发电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试行派驻

  环境监督员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地)环保局,各相关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火力发电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点减排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确保我省污染减排目标的顺利完成。按照环境保护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要求,省环保厅决定开展火力发电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试行派驻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驻厂环境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性

  今年,我省部分地区由于环保监管不力,重点减排企业环境意识不强、内部管理不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不理想,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弄虚作假,蒙蔽检查的现象,致使我省减排工作出现反复,近期完成减排目标十分艰巨。为解决现阶段我省因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足等因素造成难以对重点污染企业实施有效监管的问题,各地要抓住重点工作,集中精力,要从市、县环保部门抽调人员派驻到火力发电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驻厂监督。派驻环境监督员制度能够对企业实施有效监督,能够督促企业切实提高其环保管理工作水平,能够确保我省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市(州、地)及其相关县(市、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派驻企业环境监督员工作,行政一把手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下半年重要工作予以落实。

  二、各市(州、地)及其相关县(市、区)环保局根据各自管理权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建立完善详尽工作办法、奖惩机制、保障机制,开展好派驻环境监督员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选择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同志具体承办此项工作,至少明确两名环保工作人员作为辖区内火力发电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驻厂环境监督员,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三、各级环保局指派的驻厂环境监督员要认真履行对企业的环境监管职责,对企业违法行为要立即提出处罚、整改建议并跟踪违法行为的整改落实情况。同时,要加强与上级环保部门及企业的信息沟通、协调服务工作。驻厂环境监督员每周至少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现场检查,对火力发电企业主要检查其主机机组及其对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旁路开启情况,烟气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情况、现场监测数据、主要污染物历史曲线以及数据传输情况,污染防治设操作运行记录台帐等。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检查其实际处理负荷,主要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出水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以及数据传输情况,操作运行记录台帐等。

  四、驻厂环境监督员要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严格报告制度,每月作一次驻厂环境监督工作总结。各市(州、地)环保局每月向省环保厅书面报告驻厂环境监督工作情况。

  各市(州、地)及其县(市、区)环保局在认真做好驻厂环境监督员工作的同时要充分结合已经开展的企业环境监督员工作,指导、监督企业依法管理好其环保内务工作。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监督员 事项 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09年9月27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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