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理部门 政策法规处 二、 受理依据 依据《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工作机构和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不当或违法的环境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 受理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省环境保护局所属工作机构和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局反映: 1.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2.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3.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4.不亮证执法的; 5.委托从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机构及其人员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 6.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属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受理范围的。 四、 申请行政执法监督的要求 反映可以书面反映,也可以口头反映。 五、 处理程序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接到反映后,经审查: 1.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范围的,告知反映人或者向有关部门移送。 2.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范围的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3.属于市(州、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范围的向有管辖权的市(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 4.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予以撤消、变更或责令其改正。 5.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或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备案机关责令修改、废止或撤消。 6.违法设定行政组织或授权、委托不当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消。 7.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通知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消。 8.下级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及其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督促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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