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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贵州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试行)》,申报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需按以下程序: 一、申报准备: 首先应满足如下条件: 1.应为市(州、地)级自然保护区,并建设和管理二年以上;县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五年以上,保护对象具有重要价值,能达省级自然保护区标准的可酌情申报;对新发现的具有特殊保护意义且急需重点保护的野生生物物种可直接申报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 2.申报晋升的自然保护区若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有面积重叠问题,应与相关部门协商,核心区、缓冲区不得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重叠,方能进入申报程序。 同时提交如下申报资料: 1.《贵州省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2.拟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综合考察报告、位置图、地形图、水文地质图、植被图、规划图、自然景观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视材料、照片集等; 3.有关批建文件、土地使用证、所在市(州、地)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等(尚未成立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市(州、地),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二、报批程序: 1.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或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抄送省环境保护局,并附申报材料。 2. 省环境保护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意见,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或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提交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 3.评审委员会采取材料初审、实地考察评估及会议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4.省环境保护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